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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首次修改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或将按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法定假日工作或不再享3倍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拟由每两年改为每三年调整一次……”5月27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这也是该条例实施近17年来,拟首次进行修改。

  合同未约定工资拟按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

  深圳市政府方面表示,随着深圳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稳企业、稳就业是当前迫切任务,亟须破除妨碍劳动力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

  同时,此次修法也是为了重点解决原条例实施过程中,劳资双方产生纠纷、争议较多的问题。比如,由于原条例对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或者约定不明时,没有明确工资认定规则,造成发生劳动争议时难以统一标准。

  此次拟新增规定,即未约定工资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深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上述平均工资的,则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年终奖拟新增按劳动合同约定计发方式

  原条例规定“当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但企业普遍认为,这些奖金是用人单位激发员工积极性、提升企业竞争力而发的特殊工资,其特点是非常规的、额外的、灵活的。发放这些奖金应先尊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不宜一刀切规定。因此,拟修改上述奖金的计发方式,即先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但劳动合同未约定的,仍然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是增强工时灵活性的重要方式。当前形势下,企业生产预期和用工预期的不确定性增大,需要更加弹性灵活的用工机制和工时制度。《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也提出“开展特殊工时管理改革试点”,探索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

  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员工加班工资”。而“不定时工资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目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规定,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关于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

  因此,为创新特殊工时管理制度,此次也拟删除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享受加班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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