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记者从江苏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版《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经江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已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并实施。
据介绍,公开招聘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主渠道。原《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于2012年1月1日实施。至2019年底,全省各类事业单位根据该办法共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4.52万名,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了普遍认可。而与旧版相比,新版《招聘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与符合工作实际相结合、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更加突出了政治性、科学性、自主性原则。
新《招聘办法》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突出党委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统一领导,强调提高公开招聘的科学性,提出了招聘单位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等,可以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进行招聘,区别岗位特点、人才层次等不同属性;同类岗位招聘次数较多的单位或部门,可探索实施笔试成绩在当年多次有效的招聘方式,避免重复考试、招聘成本高等问题,提高招聘工作效率;不再统一硬性要求笔试成绩不低于30%;可根据拟招聘人数等额或差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等创新举措。
新《招聘办法》进一步明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具体职责,厘清各自责任边界,保障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落实,基层事业单位招聘人才更加便捷、自主。明确高等院校公开招聘自行组织,其他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只要有人事机构,也可自行组织。同时,针对基层事业单位招人留人困难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对特殊行业、特殊专业、经济薄弱地区,或层次要求较高等招聘困难的岗位,可降低开考比例。
同时,建立新聘用人员服务期制度,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无故放弃的,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一年内不再接受其再次应聘。新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三年(含试用期),有效防止恶意应聘、无效招聘,为招聘单位尽力留住人才。
新《招聘办法》将保障公开招聘公平贯穿始终,要求主管部门和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强化服务、指导和监管,并明确各类材料存档要求,细化了责任追究情形等。明确应聘人员对公开招聘如有异议的救济方式和途径,保障应聘人员的正当权益。同时要求应聘人员诚信应聘,应聘人员须对自己提供的信息和过往行为负责,如提供虚假不实等材料且影响聘用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