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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违法分包,受伤务工者讨要工伤待遇被“绕圈圈”

  建设公司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一名被“包工头”招来干活的务工人员在施工中受伤,是该自认倒霉还是该认定为工伤?如果认定为工伤,又是谁该为此承担责任?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甘肃某建设公司承揽了新疆伊犁某工程项目,该建设公司将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第三人蔺某应,双方签订了《施工劳务合同》。2017年3月22日,马某刚被招用到上述项目工作,与甘肃某建设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工资按天计算,工资标准每天200元。

  2017年8月4日,马某刚在施工中从电杆上摔落致伤,经伊犁州伊宁县人社局认定,马某刚系工伤。2019年1月7日,马某刚向伊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甘肃某建设公司与马某刚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马某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共计210125元。

  甘肃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并将蔺某应、王某胜两人列被第三人。

  【庭审过程】

  甘肃某建设公司认为,公司将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蔺某应劳务队。该劳务队组织王某胜等包工头带人进场施工。马某刚是王某胜临时雇佣人员,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马某刚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工伤鉴定,是马某刚单方找机构作出的,工伤鉴定时,违反法律程序,鉴定结果未送达公司,工伤认定决定书明显不合法。

  蔺某应述称,2017年3月12日,甘肃某建设公司在伊宁市设立了工程项目部,后将工程交给王某胜全权负责施工,此后他没有参加过管理。

  王某胜述称,蔺某应将工程交给他后,他以公司的名义购买了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后组织人员开始施工,马某刚是他招录的,在工地施工中受伤属实。

  【审判结果】

  伊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案中,蔺某应、王某胜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甘肃某建设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马某刚在工程施工中受伤,认定为工伤,伤残二级,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甘肃某建设公司未给马某刚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甘肃某建设公司支付马某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11125元;保留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9月起,甘肃某建设公司按月支付马某刚伤残津贴4029元、护理费2370元,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甘肃某建设公司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伊犁州分院驳回甘肃某建设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说法】

  伊犁县人民法院认为,甘肃某建设公司对马某刚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的材料有异议,不认可认定工伤结论,但本案中马某刚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非经法定程序撤销,依然合法有效,故甘肃某建设公司承担马某刚的工伤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甘肃某建设公司与王某胜、蔺某应之间的违法分包情形,认定甘肃某建设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适用法律正确。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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