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制造厂经法定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迟到30分钟以内算迟到,迟到30分钟以上4小时以下记旷工半天,迟到4小时以上记旷工一天。早退亦按上述标准执行。同时规定连续旷工3天,或半年累计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予以违纪解除。
5月至10月间,叶师傅多次迟到、早退,其中5次迟到或早退的时间在30分钟至45分钟左右,3次时间在1个小时左右,还有1次为4个小时。制造厂将叶师傅的上述迟到、早退累计折算为旷工5天,进而据此解除了与叶师傅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理?
处理结果
迟到或早退的时间转化为旷工时不能放大,该制造厂规章制度不合理,仲裁委裁决该制造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案例分析
本案中,该制造厂在制订规章制度时保证了合法性,却忽略了合理性。其规章制度部分条款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放大了劳动者的违纪情节。劳动者迟到或早退30分钟,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旷工30分钟,而不能直接放大认定为旷工半天。这种用放大镜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仲裁委认定此制度规定为不合理,从而不适用于劳动者及案件审理。由此,该制造厂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其实,该制造厂制订的规章制度在合理与不合理的认定上只有一线之隔。比如,企业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如果不是直接对员工的旷工行为进行情节放大,而是将迟到与早退的行为进行违纪次数的累计转化,并以违纪次数为标准规定违纪解除的条件,这样则符合业内的普遍判断标准,属于合理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