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网站发布新版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2019年11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为人社部)《关于发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说明》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的《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示范文本予以公布,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2009年3月6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人社部办公厅代章)发布了《关于推荐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向社会推荐建筑业、制造业、餐饮业、采掘业、非全日制五种类型《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十年前后对比,相关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发生一系列变化。为帮助广大职工群众和用人单位了解相关变化,本文以《劳动合同(通用)》与制造业简易劳动合同为对照,对相关的重要条款内容予以对比展示。
“注意事项”替换
“使用说明”
位置和内容的重大变化。一是位置变化,原版劳动合同的“使用说明”位于劳动合同内容之后,新版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位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前部。二是内容变化。原版劳动合同“使用说明”,仅仅为了提醒当事人如何利用合同文本,内容是使用范围、填写要求、合同期限、加班工资等内容。新版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则是对签订之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作出明确提示,方便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使签订的劳动合同,真正成为双方依法告知说明、平等协商后的“结果文件”。
“注意事项”的内容如下:“一、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增加两项用人单位
的信息要求
关于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与原版劳动合同要求相比较,新版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增加了两项信息的填写要求,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经营地”。这两项信息对于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争议解决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
随着工商登记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作为用人单位的“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经全部覆盖了所有的用人单位。该项信息的填写要求,将方便相关统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数字化。
工商注册地与经营地的分离,在当今经济生活中已经非常普遍。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工商注册地之外,很多用人单位,比如建筑施工企业,经营地并不在注册地,甚至不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用人单位的所在地(工商注册地、法律上的居所)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地),既是确定劳动合同的相关标准的根据,也是确定劳动争议管辖的依据。
签约原则表述更规范、
完整和准确
新版劳动合同的依据条款(通常称为“鉴于条款”)的内容信息,与原版劳动合同相比,有两个方面的重要变化。
一是表述用语更加规范。原版劳动合同表述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其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用语,根据最新的法律用语规范,已经不符合现行用语要求,新版劳动合同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内容更加准确完整。原版劳动合同表述为“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该种表述常被称为“意思自治”,与一般性的民商事合同的表述方式相同。但是,劳动法律属于社会法的法律部门,遵从社会法的基本原则,追求实现社会公平的法律价值。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外,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还应遵从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故新版劳动合同表述为“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必备条款”多处内容
有较大调整
劳动合同期限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关系着劳动就业的稳定性。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当事人可以选择。新版劳动合同与原版劳动合同相比,增加了两处内容:
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的内容。人们对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一直存有疑惑: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用工之日起”,还是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日算起。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处增加“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内容,既与相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也将有效地消除疑惑。
明确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结束时间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证明责任。新版劳动合同与原版一致的内容是,“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但是,在劳动合同实务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认定标准、认定结束时间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经常发生较大争议,新版劳动合同在该处增加了“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务完成”的内容。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既是劳动者的义务条款内容,也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用工的权利条款内容。新版劳动合同与原版劳动合同相比,有两处内容已经发生较大的变化。
增加和明确工作责任的内容。工作内容,从劳动用工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应包括工作事项、工作标准、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劳动安全卫生的责任制系由法律规定)等内容,通常用“岗位说明书”作出具体规定。岗位(工种)仅是一种通用称谓,事实上各个用人单位的具体内容并不相同。其中,工作责任是劳动者履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义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负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在劳动争议中,经常发生工作责任范围不明确的争议。故新版劳动合同在该处增加了“岗位职责为____”的内容。
增加和明确了劳动者的义务事项。原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履行工作内容提出了义务性的要求,但是,表述内容较为狭窄且不规范。其中关于工作岗位的变更的约定,未注意到工作岗位法定变更的情形,在现实中经济引发争议。新版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乙方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关于选择工时制度的根据。原版劳动合同未予以明确,新版劳动合同明确表述为“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特点,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的内容,清楚地表明劳动合同对工时制度的选择,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特点进行选择约定。
关于加班协商。原版劳动合同表述为“甲方因生产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但是,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共有两个条文,即,第41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和第42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原版劳动合同规定的“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既与第41条法律规定不一致,增加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协商难度和协商成本,事实上不可能逐个协商,也无视了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安排加班的权利。新版劳动合同明确表述为:“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依法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关于加班时间限制。原版劳动合同未明确加班时间的限制,仅表述为“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属于对法律规定的简单重复。新版劳动合同明确表述为:“经依法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强迫加班,新版劳动合同还强调了“甲方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加点”的内容。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原版劳动合同表述为“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并不恰当,并且在实践中已经引发不少混乱。用人单位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和行政机关进行审批行为,属于行政性质的行为;当事人对不定时工作制的约定和履行,则属于民事性质。用人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形下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既无权利和充分手段知情监督,也常引发双方约定的民事效力应否以行政审批为条件的法律争议。新版劳动合同表述为“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采取适当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关于休息休假,新劳动合同与原劳动合同的内容没有变化,仅是条文内容位置略有变化。
劳动报酬条款。劳动报酬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内容,主要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经济权益内容,也是用人单位支付取得劳动利益的对价内容。与原版劳动合同相比,新版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报酬有两处新的变化:
一是增加了计件工资的支付时间的约定,简化了工资支付时间的约定。“及时足额”是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法律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原版劳动合同根据工资支付方式不同,分别约定了支付时间,并且,在计件工资支付方式下,未明确工资支付时间约定。新版劳动合同统一表述为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向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于每月 日前足额支付”。
二是适应工资计付方式的变化,增加了绩效工资和其他情形的内容。即,“3.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月基本工资____元,绩效工资计发办法为____。”“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____。”
此外,新版劳动合同删除人原版劳动合同关于“待岗工资”等内容,原版劳动合同表述为“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新版劳动合同表述为“甲方应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社会保险”部分增加了“福利待遇”内容。原版劳动合同仅规定的“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险的相关内容。随着国家对相关行业或者特殊情形出台职工福利政策的规定,新版劳动合同的该部分名称修改为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在“第十条”增加了“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的义务性内容。
关于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待遇。原版劳动合同的内容表述为“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比如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对病假工资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的,并且是最低标准的规定。在现实中,近年来部分职工因病假出现工资收入呈“断崖式”下降,损害了他们的合法利益。事实上,不少用人单位已经出台了更加人性化的病假工资待遇。
因此,新版劳动合同表述为“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职业培训”列入新版劳动合同。原版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并重申了劳动法第四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相关内容。新版劳动合同将该部分命名为“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对与劳动法律重复的内容予以简化。
关于职业培训。劳动法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负有“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并且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职业培训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22条对利用“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约定服务期的规定,随着国家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新版劳动合同在“第十二条”增加了“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乙方应主动学习,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的内容。
增加了当事人的
“约定事项”
与一般民商事合同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和责任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版劳动合同仅约定了必备条款的事项和简单内容。
新版劳动合同增加规定了“八、双方约定事项”的内容,主要为第19、20、21条款的内容:
第19条规定,“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第20条规定,“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要求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应当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21条规定,“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
增加“其他事项”
完善合同行为
原版劳动合同没有对“其他事项”列出的提示性内容,但是,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些与关联的合同行为,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是针对职工不辞职或者失联等情形,将职工持续性披露其联系方式义务明确为合同义务很有必要,事实上很多企业在实务已经这样操作了。新版劳动合同在第23条,增加了“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的内容。
二是合同条款内容的确定性问题。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歧义,无疑降低了理解和执行合同的合意性。并且,并非所有人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持有严肃认真的态度,确认合同内容无歧义协商一致的确认。新版劳动合同在第24条增加了“双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三是合同生效和合同文本的持有。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经常持有全部劳动合同文本的情形经常发生,并且合同生效时间需要在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故新版劳动合同在第25条增加了“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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