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病,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来。有时候,即使发病了也不知道病情是否严重。”近日,在一家电梯安装公司上班的小李向本报反映说,他的同事老商因突发心脏病去世,但因没有直接去医院而是先回到家中,后来又在家中病逝,所以,尽管老商是在发病后48小时内死亡,也没能享受到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得很明白,那就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视同工伤。”小李说,他和同事们认为,按照上述规定,像老商这种情况应当属于工伤。
小李说,老商的发病过程是这样的:他在当天下午4点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吃了点药就上床休息了。第二天凌晨2点,老商家属发现情况不妙赶紧送医,医生说已经死亡两三个小时。
“老商患有慢性心脏病五六年了。平日里,他感到不适自己吃点药就缓过来了,没想到这次这么严重。要是早知道这么严重,就直接去医院了,不会这样耽误事。”小李说,人社局以老商先回家再去医院为由不受理老商的工伤认定申请,给职工造成的影响很大,大家都想知道人社局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不然,实在不知道再遇到类似情况时怎么办?
法理分析
就小李反映的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说,老商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即当事人一般都是在发病时感觉病情不那么危重,所以才先回家休息,当病情恶化或不见好转时再送往医院诊治。可是,职工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时是直接去医院诊治,还是先回家再去医院,其法律后果是有很大区别的:
具体来说,职工在岗位上突然发病、不能坚持工作,如果直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视同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反之,如果先回家,之后再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就不能视同工伤,且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这样做的法律依据,依然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陈律师说,该法律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生病职工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了。
“国家设置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获得救治、补偿,同时也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而将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亡,实际上是对工伤保障范围的拓展与突破。因此,该法律条款的适用是从严要求的。”陈律师说,人社局不受理老商的工伤认定申请,以及不给予其工亡待遇,也是基于这样的法理基础作出的决定。
本案的处理结果表明,如果职工在上班时感到身体不舒服,最稳妥的做法是不要先回家再去医院。因为,回家后再去医院,就可能不是工伤了。
指导案例
陈律师说,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本案中,人社局对老商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的处理,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行政裁定的精神。该案件的审理过程是:
代某之夫张某系某单位汽车司机。2014年4月27日,张某在单位值班时身体不适,于18点30分左右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到家后吃了止疼药感觉好些就上床休息,代某做好晚饭后因张某已经睡着就没有叫醒他吃饭和去医院检查。次日早晨6点左右,代某做完早饭后发觉张某没反应,赶紧拨打急救电话。6点40分左右,医护人员检查后告知张某已经死亡。
2014年5月29日,代某就张某死亡一事向省人社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省人社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代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复议后,维持了省人社厅决定。
代某因不服省人社厅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不适,并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也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被送医疗机构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不适请假回家休息,后被发现死亡,虽然其从身体不适请假回到家中休息至其被发现死亡在48小时之内,但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故判决维持省人社厅的决定。
代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主要是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突发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其中发病、抢救、死亡为一连续完整的不间断的过程,发病与抢救、抢救与死亡之间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
本案中,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后回家休息,次日早晨被发现死亡。该种情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直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代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张某的突发疾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病情恶化导致死亡与其2014年4月27日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存在连续性和因果关系。省人社厅拒绝认定工伤是基于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对于张某的具体工作状况、段长司机工作的特殊性、事发当时是否加班,在单位身体不适的具体表现情况等没有进行调查核实,该做法不能全面客观反映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本案中,张某的不幸虽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遂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