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中的不少从业者是推动新经济的重要支撑,其队伍必然越来越壮大,所以要让他们在奋斗和贡献的同时获得稳定的社会保障,不仅是法律之责,更是全社会之责。
近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快递员、家政服务员、护工护理员、网约送餐员、货运驾驶员等新兴从业群体大量涌现,促进了社会生活方式转变,拉动了市场消费,扩宽了就业渠道……当新业态渐变为“新常态”,其用工关系却依然混乱,缺乏规范的甄别标准,致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有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感觉。(10月9日《劳动报》)
毋庸置疑,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型经济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的商业模式,正如媒体所言,一方面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新型就业岗位;另一方面也重塑着我国现有的劳动关系。如此也就意味着,面对着这些新型用工方式和模式,倘若相关的劳动法规及劳动用工规范跟不上节奏,这些“新常态”下的劳动者权益就不能得到根本上的保障。
以新业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为例。新业态出现后,劳动关系较为复杂多样,到底哪些是劳动关系,哪些不是劳动关系?目前尚无新的标准尺度。据报道,不仅专家意见不一,并且新型就业形态的辨析在具体个案和不同省市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认知差异,如此劳动者维权受阻不说,更会直接导致同类案件两地判决结果迥然不同的情况时有发生。
新业态变“新常态”让劳动权益更有保障,法律法规的同步跟进是基础。此前就有专家指出,要推动“互联网+”就业的发展,必须完善劳动法,更多研究在非标准就业形式下如何既保障劳动者权益,又满足企业用工需求。更需认识到,新业态的发展超乎想象,也就是说,“亟待立规”不能一等再等,所需要的正是加紧行动。
各级工会组织的积极行动也很有必要。上海市的做法值得称道。据悉,上海市总工会首次设计推出的《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已于今年起施行,就是帮助这一群体切实提高抵御和防范疾病、意外风险的能力,最高保障待遇可达到每人9.08万元,其所需资金由市总工会与市区两级财政予以保障。这些无疑值得借鉴。
从用工端来讲,劳动双方均须依法诚信行事。有专家分析指出,目前新业态的用工方式大致可分为7种形态,直接用工关系,间接用工关系,业务外包中的用工关系,业务承包中的用工关系,多层转包型用工关系,兼职用工关系,一人承接多家平台业务型用工关系。而无论何种用工关系,用工主体均应该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也是事业发展之基。
况且,新业态中的不少从业者是推动新经济的重要支撑,其队伍必然越来越壮大,所以要让他们在奋斗和贡献的同时获得稳定的社会保障,不仅是法律之责,更是全社会之责。当然,从劳动者自身来讲,也应注意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不仅要依法诚信劳动,且要善于通过法律武器维权,这也有助于倒逼法规及劳动用工监管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