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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加班视同“在岗上班”体现司法进步

  近日,一则题为《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的新闻冲上微博热搜榜,同时带动了一个新话题:你会把工作带回家做吗?前不久,“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也登上微博热搜,吸引了1.6亿人次关注,近万人参与讨论。这两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例,都与视同工伤有关。专家认为,并非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伤害都能满足工伤认定条件,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些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况。(10月8日《法制日报》)

  这两起有关“在家加班猝死是否算工伤”案件都一波三折,其判决都有积极的法治意义和劳动维权教育意义。2017年8月12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在家整理案卷材料、撰写案件判决书的过程中上厕所时突然发病晕倒,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1年11月16日,海南某高中教师冯芳弟将试卷带回家通宵批改,导致心肌梗塞,猝死家中。

  上述两起案件中,最初人社部门均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劳动者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杨文峰案中,一、二审法院均判定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冯芳弟案更是经历多轮复议、诉讼程序,最终审查的最高人民法院落槌认定,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驳回了人社部门的再审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最高法将这一理解视为对法规的应然理解,而非扩大解释,定性非常准确,态度非常明晰、非常坚决,为各级法院审理同类工伤案件理清了法律脉络,指明了方向,甚至对人社部门认定工伤也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在家加班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班,体现了司法进步,也体现了劳动保护的进步。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劳动者的工作方式正日益呈现灵活化、碎片化的特点,工作地点不再拘泥于单位的办公场所,一些员工选择在家办公或在图书馆、咖啡馆等公共场所办公,工作场所的概念进一步模糊,外延进一步扩大。把在家加班纳入在岗上班的范畴,是对新型劳动关系、加班关系的理性正视和认可,有利于减少工伤认定纠纷,降低工伤当事人或其家属的维权成本,提高工伤认定效率或司法审理效率,有助于保护更多人的加班权益和工伤权益。

  相应的,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管,明确企业、单位致劳动者加班加点、“过劳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公正裁决,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到位。企业要认真研究、严格执行工伤条例等一系列劳动法规,不可一知半解,敷衍应对,关注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尊严,还要注意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以此分散工伤风险。劳动者要认真学习掌握法规要义,提高法律水平和维权意识,更积极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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