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张女士是一名从事保洁工作的小时工,长期为我们公司服务,工作时间是每周一至周五,每天4小时,工资是按时间算的,半个月结一次。
最近,张女士突然向公司提出要签书面劳动合同。她还说,如果公司不同意签,就应当向她支付两倍工资。
请问,请小时工是否也要签书面劳动合同?
读者:张暋
张暋读者:
通常所说的小时工,实际上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至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张女士的工作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以小时计酬为主的“非全日制用工”,所以,公司与她之间订个口头协议就行了,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由于聘请小时工不是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有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