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镇某村村民张某拆迁后分得补偿款100多万元,其与某公司签订了一项金融服务合同,账户款项均被划走。近日,其侄子小张在与张某沟通的过程中才发现这一事项,因张某系智力残疾人员,小张认为该公司存在诱骗嫌疑,想要追回该款项被拒,小张带着张某来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智力残疾人员签订的合同有效吗?能否撤销该合同。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两人,并向他们解释道:这份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或者效力待定合同,具体应当根据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来认定合同性质。智力残疾人员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根据张某自身情况进行鉴别,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张某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其订立的这份合同也是无效的,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确认合同无效。同时,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如果张某及其亲属确要解除该合同,建议他们与该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首先为张某申请确定法定代理人暨监护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认定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后根据其行为能力情况决定如何解除该合同。
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一番解释,小张对如何解决此事有了系统明确的方向,向工作人员表达谢意后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