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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除婚姻关系?

  2011年6月,赵强与王秀结婚,可就在两人还沉浸在婚姻的喜悦与甜蜜中时,赵强在工地摔伤,诊断为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虽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醒来后只会胡言乱语及不时的傻乐,生活不能自理,且难再治愈。2012年10月赵强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多次协商后,单位同意一次赔偿赵强60万。接下来的一年多,王秀辞职一直在家照顾赵强。面对这样的婚姻,在父母的多次劝说下,王秀决定与赵强离婚。当王秀去婚姻登记机关咨询离婚事宜时,被告知双方必须到场且自愿离婚才能办理离婚登记,无奈下,王秀来到霍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因离婚案件具有人身专属性,具体操作上还有区分。1、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启动离婚诉讼程序,因是身份行为,需由当事人做出同意与否的意思表示,不能由代理人进行代理。因此法定代理人若以原告的身份提出离婚,属无权代理,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起诉。2、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时,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是被动的,法院是否判决离婚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所以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被告,法院会征求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但法定代理人作出的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有明确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已不能尽到夫妻义务,法院会依据《意见》第一条规定作为审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但法院判决当事人离婚时会考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利益和权利的保护,安排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监护和抚养。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只要是对其今后的生活和财产代管人做好安排,法院一般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秀听完工作人员的分析后,听取了工作人员的建议,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且不要求分割任何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强因摔伤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作为妻子已给予了应有的照顾,但被告至今没有治愈的可能,双方的婚姻关系因被告难以尽到丈夫的义务已名存实亡。鉴于赵强的生活问题已妥善安置,法院认为符合法定离婚理由,准予两人离婚;离婚后赵强由母亲承担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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