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未婚姑娘小李最近遇见一件烦心事儿。她因意外怀孕刚刚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医生虽然给她开了假条,但未婚的她却犹豫着该不该交给单位。另一方面,单位领导不停催促她回去上班,不回去就要扣发当月工资。
“我刚工作不久,做完手术后,手里已经没有多少钱了。这个月工资再扣了,我估计连生活费都没了。”一场手术伤身又伤心,也让刚刚踏出校门的小李首次体会到了孤独无助的感觉。这次意外怀孕让她和男友都有些措手不及,两人都是刚大学毕业不久,手头并无多少积蓄。“我和男友还没结婚。同事如果知道我没结婚就去做流产手术该怎么看?但是如果不请假休息,我真不知道会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什么影响。”而这时,小李接到了领导催她回去上班的电话。“我跟领导说自己生病了,需要请假。他问我得了什么病,我却不好意思说出口。他可能认为我故意找借口不去上班,就说要扣我工资。”
挂了电话以后,小李越想越觉得委屈。她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到底可以请什么假,享受什么待遇呢?
假期一
产假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另外按照上海的地方性政策,对于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或者低于上年度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由其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从2016年7月1日起,凡符合规定条件流产的妇女,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但是流产可分为“计划内流产”和“计划外流产”。所谓“计划内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后生产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在怀孕期间自然流产或者实施人工流产的情形。所谓“计划外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后生产是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如未婚或者已生二胎等情况下终止妊娠的情形。未婚女子生育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属于“计划外流产”。
根据规定,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1)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2)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3)具有本市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4)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5)《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规定参保,且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另外,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就是说,未婚女职工流产虽然也可以请产假,但是不能领取生育津贴,单位也可以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是否计划内流产的时间节点以女职工流产当天确定。
所以,从劳动保障的角度看,首先建议小李考虑在流产前能否与男友去开结婚证明,从而享受产假并领取生育津贴。如果社保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本单位平均工资或本人工资的女职工,产假期间还可享受单位的补差,且产假不计入医疗期,享受产假和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次数也无限制。
假期二
计划生育手术假
其次,如果小李不能结束单身而无法享受产假中的生育津贴等待遇,那么也可以考虑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假,假期内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且计划生育手术假不计入医疗期。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包含了计划生育手术等内容。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性,即使属于“计划外流产”,也有其应享受的权利。即便是像小李这样的未婚女性,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即可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假,但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指的是人工流产而不是自然流产。
假期三
病假
再次,如果小李既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又不符合请计划生育手术假的条件,也可以考虑凭医生证明请病假。
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基数×病假工资系数×病假天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计算病假工资系数时,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5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另外,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就是说,病假工资是有“封顶线”的,而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的工资待遇并无“封顶线”限制。
另外请病假也是计入医疗期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上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对于“三期”女职工不能以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但流产女职工请病假仍然计入医疗期,而请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不计入医疗期。 总而言之,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待遇一般会高于病假待遇,当然这也是因人而异的,与女职工本人的连续工龄、工资标准相关。但是请病假毕竟还有病假工资,所以对于流产女职工也是备选方案之一。至于有的单身女子碍于面子,不肯向单位透露病情,那就只能考虑请年休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