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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代替女友操作冲床 砸伤手指属工伤

  近日,读者小叶向本报反映说,他和女友都在一家电器制造公司工作,女友是操作冲床冲压各种设备配件的冲压工,他是公司的电焊工。

  2018年12月21日,在晚上加班的时候,女友因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小叶就代替女友加工设备配件。大约21时15分,他因一时疏忽砸伤了左手大拇指。事后,同事把他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今年2月,小叶向公司提出申请,想让公司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可是,公司认为他所受伤害是其擅自变更工作岗位造成的,不属于工伤,拒绝为他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负责人还说,在加班期间,小叶违反劳动纪律、放着自己的电焊业务不干串岗到其他岗位,公司不追究其违纪责任并为其报销医药费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其他待遇连想都不能想。

  此后,小叶自行向工伤认定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并被受理。他想知道公司的说法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接受记者采访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陈君玉说,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情形,对员工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实行无过错原则,员工是不是工伤不以其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从小叶反映的情况来看,即使其串岗属于违纪,也不影响他属于工伤的事实及认定,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陈律师说,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只要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均应认定为工伤。而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比较一致的认识和拓展。

  譬如,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定员工工作的时间,既包括用人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间、在工作过程中合理的休息时间、上下班途中的时间等。

  对于工作场所,其范围也不限于厂房车间之内,凡员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员工外出所涉及的区域都可视为工作场所。至于工作原因,也不受员工所属岗位限制,不论履行本岗位工作,还是履行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均属于与工作有关的情形,可视为工作原因。

  由此看来,公司拒绝为小叶认定工伤并否认其属于工伤,是对工作原因的限制性理解,并错误地认为小叶未经单位指派、擅自串岗干别人的工作就不属工作原因了,这是对工作原因及立法本意的错误理解。

  陈律师说,员工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不能成为工伤认定的阻碍事由。从法理上讲,工伤认定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第16条规定,只要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或本人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情形,即使其自身存在过错,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本案中,小叶临时代替女友操作冲压设备,不过是具体工作岗位及相关工作内容的变动,而这并没有改变他在为公司提供劳动且工作场所内受到意外事故伤害的事实。由于冲压岗位是公司岗位之一,小叶代班作业的行为未超出公司的工作范围,所以,他在从事公司的日常生产、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而受伤。

  综上,小叶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即使其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该情形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公司不为小叶认定工伤,其可自行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相信其会得到客观的、公正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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