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小郭与某食品厂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近日,人事负责人无意得知小郭正在备考研究生,认为小郭对工作没有热情,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小郭对此无法接受,来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求助。
工作站答复
小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法定情形:
当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用人单位发生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都于法无据,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要求履行的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经询问,工作站得知食品厂职工规章制度中并无不准考研的规定,人事事先也未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建议小郭协商不成后带齐证据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