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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 必填亲友情况吗?

  编辑同志:最近某销售公司招聘推销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但要求我填上自己的学历、简历,还要求填写父母、妻儿等的工作单位。

  这也罢了,令人不解的是公司还要我填写叔叔、姑姑、阿姨甚至同学朋友的信息,要说明他们是在什么单位、担任什么职务。

  对此,我很惊讶!通过了解才知道,这是公司想了解我有无与公司销售相关的社会关系。如果有这层关系就可以优先录用,否则,就会落选。

  请问,公司能这样要求应聘者吗?我有权拒绝这样填写吗?读者:小赵

  小赵读者:公司的要求违反法律规定,你可以拒绝它的要求。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在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17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从上述规定看,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这些基本情况应当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像劳动者的非直系亲属及同学、好友的工作单位和职务等,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当然也不属于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者有权不填写。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公司明确要求“有关系的优先录用”,那是一种就业歧视,你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其纠正。因为,《就业促进法》在第3条、第26条中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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