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应聘进入一家公司。公司称签了劳动合同后,要先试用两个月,试用期间,工资要打折,社保也不缴纳,等试用合格了才能把劳动合同发给她。谁知,两个月快到时,职工就被告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用再上班了。日前,职工刘女士向本报求助,希望了解如何维权。
据刘女士反映,她于去年底在网上看到一则培训机构的招聘广告后前去应聘。她应聘的是助理岗位,面试时,公司人事经理对她的学历等都非常满意,当即便表示同意录用,并希望她能立即上班。人事经理还对她说,公司有规定,可以马上签订劳动合同,不过要先试用两个月,如果试用合格,劳动合同才能发给她,试用期内工资要打对折,不缴纳社保。初入职场的她对此没有异议,并且同意第二天就上班。
一上班,公司人事经理就通知她签订了劳动合同,等她一签名,经理就收走了一式两份的合同。她也没多想就投入了忙碌的工作中。因为正逢培训班的报名高峰期,她和同事每天都几乎没有停歇的时间。随着寒假到来,她和同事们又迎来了培训上课的高峰期。偶尔,她一周能休上一天,但有时一天也歇不上,就连春节长假,她也就休息了三天。虽然忙碌,但她工作十分谨慎仔细。眼看着约定的试用期就要满了,一天上班时,她突然接到通知,让她到人事部谈话。人事经理说,她的试用期将满,不过公司觉得她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让她收拾一下自己的东西,第二天就不用上班了。谁知,第二天,她又接到公司的通知,让她去人事部。她再次到了人事部,人事经理又拿出一份协议让她签字。她看了一下内容,竟然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补偿金的协议书。人事经理说,她签了这份协议,公司立马就给她结清工资,否则……言下之意就是,如果不签,想拿工资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公司这么做是为什么?自己该怎么办?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有限公司董兆华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妥。首先,签订劳动合同应该给职工一份,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其次,单位应当为试用期职工缴纳社保费。因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就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再次,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单位要有证据。包括单位要有将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告知职工的证据,以及能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等等。最后,协商解除不应用克扣工资来要挟。《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是职工本人并没有协商解除的意愿,而且根据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另外,单位也无权随意克扣职工的工资。
董兆华还提醒刘女士注意:试用期的期限、工资支付也有明确规定,例如,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