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处于职业过渡期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由于没有工伤保险,其职业安全备受关注。
记者日前从浙江省宁波市人社局获悉,宁波市下发通知,将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发生工伤的情况,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为这两类人群撑起职业“保护伞”。这一政策从2019年起正式施行。
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政策,具体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用人单位使用的签订三方(职业技工学校、用人单位、实习学生)实习协议,并由职业技工学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以及用人单位直接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在参保缴费方面,用人单位参保时应按规定给相关人员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实习生和超龄人员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按使用实习生和超龄人员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实习生和超龄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增人员按本人第一个月工资确定;本人月工资低于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政策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符合参保条件实习生和超龄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持与职业技工院校和实习生个人签订的三方实习协议和实习生花名册,及与超龄人员签订的用工协议和花名册,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与此同时,宁波各地应增设“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征收品目,专门用于实习生和超龄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征收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将明细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入库。
发生争议按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实习生或者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和企业职工一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使用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履行《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法定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与相关院校签订协议,约定补偿办法。
不过,属于参保范围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用人单位在使用期间未给其参加工伤保险的,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已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已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实习期或者用工协议期满后仍在治疗的,继续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直至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已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就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实质是保护劳动权益值得推广
如今,实习已成了高校毕业生更好更快就业的重要环节。同时,在用工成本不断提升的情况下,超龄就业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在工作中,当劳动者遭遇突发状况,受了工伤,工伤保险能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但由于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一直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不少人呼吁将这批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有业内人士认为,宁波此次政策为这两类群体参加工伤保险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将切实解决这两类特殊群体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难题。
浙江树人大学健康与社会管理学院教师丁晓岚认为,“该新政本质是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好事,应该推广。特别是在人均寿命不断延长的背景下,超龄工作的人群会越来越多。”
丁晓岚表示,这项政策拓展了工伤保险的覆盖人群,对用人单位来说,将有效化解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使用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风险,让用人单位使用这两类群体不再有顾虑。同时也将有效地保障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权益,让他们就业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