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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持绿卡子女可在居住地享受本地居民待遇

  日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联合下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规定持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中国“绿卡”)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我国为何要完善“绿卡”制度?

  当今世界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对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竞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日趋迫切,到我国创业发展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数量迅速增加。特别是2008年以后,以“千人计划”为龙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整体快速推进,中央层面引进了2700余名海外高层次人才,3年多来引进的海外正教授数量,是前30年的几十倍,在海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据统计,各省区市地市以上城市自2009年以来引进了两万多名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已逐渐成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领跑者和生力军,成为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化建设的特需人才资源。

  “绿卡”制度是欧美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人才竞争,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例如,美国每年发放100多万张“绿卡”,其中高层次人才职业移民“绿卡”达14万张。我国“绿卡”制度自2004年8月由公安部、外交部开始实施,目前已为近5000名外国人办理了永久居留手续,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绿卡”制度已成为我国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近年来我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迅速发展,我国“绿卡”门槛过高、程序复杂、适用范围小、相关待遇不够明确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加以解决。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历时两年多,经过调研、讨论、起草等几个阶段,在听取多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联合签发了《办法》,为进一步吸引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后顾之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积极应对国际人才竞争,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产业结构升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出入境有何便利?

  《办法》规定,“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法》还规定,“进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因此,取得中国“绿卡”后定居国内的外国人应为“定居旅客”。与中国籍的“居民旅客”相比,“定居旅客”更便于将本人或家庭在境内居留期间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携运入境。

  在华工作有何便利?

  《办法》第四到第七条明确持“绿卡”人员在华工作可享有的各项待遇。其中第四条明确,“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各地人才居住证”;第五条规定,“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此举可减少投资的税收和兑换成本;第六条规定,“在中国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提高效率”;第七条规定,“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生活方面有何待遇?

  在子女就学方面,《办法》规定,“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持“绿卡”人员的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享受本地居民待遇。我国高等教育阶段针对外国学生的入学要求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对于参加社保,《办法》明确,可以“绿卡”作为有效身份凭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同时,体现“国民待遇”原则,明确在境内居住而未就业的“绿卡”持有者,符合相关要求的,也可以参加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即持“绿卡”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方面与中国公民享有同等待遇。《办法》还规定,持“绿卡”外国人在缴纳所得税、办理金融业务、进行国内商旅消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等方面都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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