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记者从四川省医保局获悉,为切实提升医保支持生育力度,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生育负担,该局会同财政厅、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出台《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做好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进行明确,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是扩大生育保险覆盖人群。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四川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是明确生育保险待遇。“两类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按各地现有政策执行;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为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及以上,计发基数为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各地区参保职工保持一致;对《通知》施行后12个月以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三是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政策。“两类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原则上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申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