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挂靠关系?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了这样一起纠纷。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强某到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公司给强某缴纳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从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公司共支付强某4.7万元。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因冬季天气原因停工停产,强某回家待岗,公司未支付强某冬休期工资。2022年3月1日复工,强某再次上岗。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冬休期间,公司亦未支付强某冬休期工资。2023年3月2日起,公司多次联系强某未果,2023年5月26日,公司给强某发“告知函”与其解除关系。
2023年7月27日,强某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其未发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事项。仲裁委裁决确认2021年8月6日至2023年5月26日强某与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强某工资差额(生活费)48329.45元、公司支付强某2021年8月6日至2023年5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250元。
强某认可仲裁裁决,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2021年8月6日至2023年5月26日,强某到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其间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等方式给强某安排工作,强某亦通过微信等方式给公司汇报工作,且公司支付强某劳动报酬,同时公司给强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强某与公司符合构成劳动关系法律要件。
冬休期公司应当按月给强某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应当不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2021年8月6日至2023年5月26日强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强某工资差额(生活费)48329.4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250元。
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公司提出,双发并未发生实际用工,强某从未向公司提供劳动,仅是将其二级建造师证件挂靠于公司,公司只是向强某支付挂靠费用。
【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强某与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强某在一审中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自2021年8月6日起,强某接受该公司的工作安排并向公司汇报工作,公司向其发放过工资;依据强某一审提交的其与案外人钟某的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可认定,强某从事的劳动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强某针对其与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主张已尽到初步举证责任,公司虽抗辩称与强某之间仅系挂证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就该抗辩主张提交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理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