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者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用人单位应当落实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这是《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系列内容。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为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云南省近日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做出诸多特别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录(聘)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招录(聘)标准。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在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规定》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措施作出要求,要求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劳动防护用品,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落实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保障女职工的生育医疗、生育津贴等待遇;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职业技能、心理健康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等知识教育和培训。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用人单位应当为经期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做出规定,要求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