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与同事微信聊天,单位能否以此扣发员工工资?近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欠薪纠纷。法院认为,公司私自调用员工聊天记录,已超管理范畴,不予支持。
“法官,我们公司和唐某是有劳动关系没错,也确实欠发工资,但唐某违反公司规定应予以扣款,唐某在上班期间聊天违反公司制度,我们有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庭上,被告某商务公司拿出一摞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提交。
“法官,公司怎么可以就这样扣我工资?我要求他们明确说明该微信聊天记录是如何取得的,这可是我的私人聊天,上面还有一些我个人的重要信息,他取得这些截图的途径合法吗?”唐某或许怎么都不会想到,追讨欠薪却遇到如此糟心的事。
唐某于2023年9月入职某商务公司,担任旅游销售顾问,并口头约定工资标准,后于2024年1月经双方协商一致离职。因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还有部分工资未发放。唐某便将某商务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商务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未足额发放工资等。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过程中,某商务公司当庭举示唐某与几名该公司员工的微信群聊记录,以此证明唐某上班期间使用微信聊天,违反公司规定。该院遂要求某商务公司于庭后向该院提交书面文件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进行说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员工工资,某商务公司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建立完整的内部管理及相应惩处机制,也无证据证明据以扣减工资的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决议公示。
此外,某商务公司举示的微信群聊内容来源于唐某与其余几名员工小范围私下建立的群聊,唐某虽有工作时间聊天的行为,但其聊天内容多为日常聊天,具有私密性,不同于工作微信群,也并未有对外公布以影响该公司形象以及破坏其生产秩序的意图。
综上所述,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未采信某商务公司要求扣款的答辩意见,并依法部分支持了唐某二倍工资差额、未足额发放工资的诉讼请求。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某商务公司在唐某工作期间未提及其认为唐某具有工作违纪的行为,反而在唐某对其提起诉讼要求未足额发放的劳动报酬时,称唐某在上班期间微信聊天,违反公司规定并要求扣减工资,但未向法院举示证据证明上述公司规定已经过民主程序决议公示,未能体现用工管理的公开透明。
劳动关系是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基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不加节制地介入劳动者的私人生活,这会给劳动者造成一种心理上的压迫感。本案中,某商务公司向该院举示的微信群聊记录来源于劳动者私下建立的微信群,唐某在其中更多地进行私密对话,实际是其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私自调用劳动者所处私人微信群聊记录,已经超出了用人单位日常管理劳动者的职能范畴,并未体现双方平等的劳动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