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职工的创新创造之路走得更宽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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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工创新创造过程中,存在对创新成果的归属、收益分配有争议等现实问题。专家建议,企业内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法规政策,更好地满足职工的诉求。

         连日来,记者采访发现,随着各地鼓励职工创新的举措越来越多,职工对单位的“小改小革”并不陌生。然而,现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创新成果的归属、收益分配存在争议,部分企业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奖励机制等。

         在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效益的过程中,如何衡量职工作为发明人的作用?相关法规政策怎么完善、改进,才能更好地激励职工创新的热情?

         相关专家及法律专业人士认为,企业内部应当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营造创新、创造的企业文化;政府职能部门也要加大对科技创新以及促进科技转化的宣传和扶持力度,帮助企业在科技创新举措、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合规、高效的融合。

         权属模糊、制度缺失易引纠纷

         “公司从2015年开始,每年都会组织创新评比活动。”江苏一家医药企业的职工徐波(化名)告诉记者,对于评奖他并不陌生,“以班组名义申请,得奖了每人大概能发四五百元奖金。但是,公司没有制定评奖细则,也没有形成规范文件。”

         记者采访发现,和徐波一样,很多职工对职务发明创造并不陌生,但由于企业没有成文的规章制度,评比又多以集体名义申请,因此并不是每个有发明创造的职工都有得奖机会。

         “职工的发明专利被‘截胡’的并不少见。”作为一名长期代理相关案件的律师,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孙志峰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职务成果的归属权是这类纠纷的主要争议点之一,涉及职务发明的认定、员工的报酬奖励制度等。

         “一个完善的、明确的职务发明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妥善管理职务发明权属,减少与职工发明人的纠纷,同时还可以激励企业内部不断实现技术创新。”孙志峰说,“对于职工发明人而言,可以切实维护其获得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共享技术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单位,职工可依据法律及所属单位相关制度规范享有获取报酬及奖励的权利。这一法定权利只限于对技术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那些负责组织、宣传、提供辅助性工作的职工并不享有。但是,本单位制度规范有特殊规定的,法律并不否定。

         鼓励企业建立奖励机制

         针对职务发明权属争议,最高法曾发布典型案例。2018年11月,河南郑州一家科技公司的职工宋军(化名)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的实用新型专利。2020年5月,这家科技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宋军申请的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侵犯公司知识产权。

         法院经查明最终认定,涉案专利属于宋军在本职工作和单位交付的任务之外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属发明人宋军所有。

         最高院在裁判文书中写道:“在职务发明权属争议的确定中,应当在保护单位利益与发明人利益之间取得合乎立法本意的平衡,既不使单位失去其投入生产要素资源所期待获得的智力成果,也避免使发明人处于弱势而使单位仅仅基于劳动关系坐收‘意外之喜’,从而导致打击发明人的发明热情、从根本上抑制自主创新的不利后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娄宇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职工科创成果转化为专利,再转化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技术过程漫长,环节众多,涉及的人员也很多,职工的科创成果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很难量化。产权的边界不清晰导致各方的积极性不高,单位侵占职工科创成果的情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他说。

         在规则适用层面上,娄宇建议司法机关通过公布职工科创归属纠纷的案件,不断凝聚共识,努力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以法治手段为职工创新创造保驾护航。

         “应严格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限,确实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就应当明确确认单位的权属。同时,鼓励和推进不同规模企业建立符合自己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发明创造奖励机制,严格保护职工获得奖励及报酬的权利。”孙志峰说,他还提醒,职工要格外注意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的遵守,勿踩法律红线。

         “除了报酬等物质奖励外,建议企业可以在升职、职业培训、学历教育等方面对于发明创造的职工给予倾斜,逐步营造创新、创造的企业文化。”孙志峰说。

         完善规定更好满足职工诉求

         2018年5月,《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把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扩展到企业,让更多职工在发明创造中得到实惠。”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宋河发认为,除了薪酬分配制度,还可以通过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等方式激励职工创新的热情。

         娄宇认为,提高职工创新的积极性,一方面,要创新重点行业集体合同和行业协议的内容及签订方式,让劳资谈判在激励职工创造性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企业评级评奖等扶持政策,鼓励大企业、头部企业在有创新潜力的领域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为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事实上,近几年,国家一直在积极采取举措,激发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鼓励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应当给职工一个明确的预期,让职工了解在正常工作之外,通过额外劳动实现的发明创造可以得到哪些实惠。这种实惠不仅是奖励报酬,还可以与年终考核、职称晋升等挂钩,更好地满足当下职工的诉求,让职工的创新创造之路走得更宽更广。”宋河发说。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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