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刘某在M公司承包的建筑工地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及康复治疗,累计长达一年多的时间,花费医疗费26万余元。2020年11月,徐州市云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构成工伤。2021年6月,经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九级伤残,M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被法院驳回M公司诉讼请求。刘某受伤后向M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M公司仅赔付部分,故刘某申请仲裁,徐州市云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M公司支付其医疗费16余万元、408天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40余万元。M公司认为,刘某受伤后,M公司已经代为支付原告治疗费用14万余元,并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为其安排了护理人员,负担了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现原告主张400余天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为其在康复医院康复产生,其康复是否与本次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及是否具有住院进行康复的必要性等存疑,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项申请司法鉴定。法院认为,原告从受伤,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诉讼,已历经多年,受伤已为原告带来了身体、经济、精神上的多重影响,故为了缓解因工伤造成原告生活上的困难,保障其及时诊疗、康复,最大限度减少工伤给原告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钝化双方矛盾,对双方分歧较小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先行裁判,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其他诉讼请求,待鉴定结束后再行处理,同时对前期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在本案中亦不作扣除。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M公司按先行裁判内容及时履行。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中期判决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运用较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适用中期判决,分阶处理,有助于缓解因工伤给伤者生活上的困难,保障其及时诊疗、康复,最大限度减少工伤给劳动者带来的不利影响。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伤者往往因工伤给其带来经济、身体、精神上的多重影响,在该类纠纷中适用中期判决,对纠纷进行分阶处理,能有效缓解因工伤造成伤者生活上的困难,保障其及时诊疗、康复,最大限度减少工伤给伤者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钝化双方矛盾,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