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你提交完离职报告就翻脸”“公司诈骗式裁员原来已经有历史了”……离职后,李某没想到自己在网上随意发泄几句,就收到了法院判决书。记者5日从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李某因侵犯公司名誉权而最终败诉。
李某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员工,被派遣至另一家文化公司工作。提出离职后,他自认为就离职补偿一事未与文化公司谈妥,便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开庭当日,李某却无故不到庭,被仲裁机构依照撤回仲裁申请进行处理。
不久后,李某在多个社交平台上发表“骚操作”“吃肉的嘴脸”等侮辱性言辞,相关言论均指向文化公司。文化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并无劳动合同关系,李某在网上说的“文化公司诈骗式裁员”均是对该公司的侮辱和诽谤,因此将李某告上法庭,起诉其侵犯了名誉权。
对此法院认为,文化公司和李某曾系劳务派遣关系,若李某认为文化公司在处理其离职一事时存在不当行为,可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正当途径解决,但其却怠于履行权利,提起劳动仲裁后未出庭,导致被仲裁机构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可见,李某并未通过正当途径维权,在文化公司未被认定存在违规行为且其个人并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其发布的涉案言论构成诽谤,侵犯了文化公司的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删除涉案言论,并在多个社交媒体平台向文化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示,在社交媒体发声应当注意方式,确保在言论属实、有证据证明且用语妥当、不存在侮辱及诽谤的成分的基础上发表关于他人的观点,避免因措辞不当、无端猜想、配发含有他人肖像的照片而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
《民法典》中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因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发表侮辱或诽谤性质的侵权言论致另一方社会评价降低,都要承担后果,而任一方名誉被侵害,都有权主张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