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期间受伤,提供劳务者是否可以要求用工企业给付因伤造成的后续治疗相关费用?近日,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法院查明,王某受曹某雇佣,在其经营的某酒厂务工。2020年12月,王某在务工过程中被倒料机砸伤并入院治疗。双方为此先后历经四次诉讼,因治疗产生的费用及伤残等费用已处理完毕。
然而,王某在之后又出现了癫痫症状,遂再次向双辽市人民法院郊区人民法庭提起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王某癫痫与2020年12月于某酒厂造成的头部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需长期服用抗癫痫药物治疗及定期复查,后续治疗费用以实际合理支出为准,并建议王某伤情需要每月用药费用为300元。根据鉴定意见,王某诉请某酒厂赔偿包括20年后续治疗费用等合计82048元。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庭审陈述以及相关证据,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王某要求某酒厂赔偿其治疗癫痫病症的实际支出以及后续治疗的合理预期费用部分予以支持,并确认某酒厂仍应按照历次生效裁判所确定的70%比例予以赔付。
同时,鉴于王某诉请后续治疗费为期20年过长,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法院酌定暂按10年期限进行阶段性计算赔付款项,即由某酒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后续医疗费等合计45962元的70%即32173.40元。
本案宣判后,为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法官还与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沟通,明法释理,做好庭后和解、息诉服判工作。一方面,让原告王某知晓若10年期满后若癫痫病症未愈,其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向曹某讲明其中利害关系,如该案判决生效后因未能自动履行而进入执行程序,进而查封、冻结企业账户,将会影响生产经营,双方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激化也不利于企业下一步发展。经过法官的开导和判后答疑,双方当事人均当场表示不再上诉,息诉服判。
15天的上诉期过后,曹某主动向法庭提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双方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握手言和。
用工双方要注意防范风险保障自身权益
承办法官表示,中小企业是每一个经济体的引擎,小企业发展好了,对群体就业能起到关键作用。我国的中小企业贡献了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以及90%以上的企业数量,中小微企业对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至关重要。
做好诉调对接、为企业减轻诉累是法院解决涉企案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法官提示:劳动者在务工过程中,意外偶有发生,为保障自身利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要注意防范风险。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要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受到伤害;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适当的岗前培训,提供合适的劳动条件,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官提醒,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受雇于曹某,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曹某作为劳务接受方,对务工环境疏于管理,安全防护不到位,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劳务工作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慎被砸伤,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对接受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保障工作环境、机器设备的安全性,还应当审慎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务工人员,并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为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责任承担能力,接受劳务一方尽量为务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
对提供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遵守操作规范,努力做到“四不伤害”,即:自己不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他人,自己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