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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式“蹭名牌”“搭便车”,非遗如何证明我是我?

          当下,越来越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深闺”走向大众,在“见人、见物、见生活”中得到了活态传承与发展,其市场价值也日益凸显。然而,非遗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亦随之显现。恶意抢注、仿冒盗用、“山寨”抄袭……因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部分非遗在商业开发中被不当利用、贬损使用以及合法拥有人利益失衡等问题时有发生,为非遗系统性保护和传承创新带来不利影响。

          花式“蹭名牌”“搭便车”

          随着越来越多非遗得到开发、走向市场,围绕非遗的知识产权纠纷愈发凸显,其中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姓名遭他人注册并使用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情况较为突出。比如,湖南湘西州苗医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符忠来的姓名,曾被他人注册为商标;近年来走红短视频平台的英歌舞,也曾陷入商标争夺战。

          韦洁群是国家级非遗“黑茶制作技艺(六堡茶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广西梧州市司法局官网公开信息显示,“韦洁群”被南宁某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注册为商标。韦洁群发现自己姓名被同行注册后,于2017年委托女儿石濡菲搜集证据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该商标,但因该商标注册时间已超过5年,最终申请被驳回。

          “他们先注册了商标,有优先续展权,到期他们就续上,我们毫无办法。”石濡菲说,该商标名下在全国范围内所卖的茶叶并非母亲制作。

          一些非遗“爆款”还遭到仿冒、盗用等,侵权产品泛滥。比如,金星砚制作技艺、宋锦织造技艺等国家级非遗产品走俏市场,网上出现大量仿版、盗版、抄袭产品,其中不乏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情况。

          “瑶族医药(药浴疗法)”是贵州省从江县国家级非遗项目,但在电商平台上曾出现大量冒用该品牌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肖像姓名的产品。此外,还有电商商家假借雷山苗族银饰锻制技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身份进行虚假宣传,并通过机器倒模制作银手镯售卖,不到一年销售量就达12万余件,销售额逾千万元。

          针对类似情况,尽管全国多地通过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品牌保护、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方式,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但非遗产品因涉及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闹官司”的情况频频发生。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田艳认为,此类侵权事件打击了非遗传承人的积极性,对非遗的有序传承造成严重干扰。

          知识产权主体确权难引发维权难

          “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田宇说,我国现行法律中专门针对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较少,缺乏详细且有针对性的细则及事后的侵权救济措施。

          “201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偏重于行政保护,非遗在民事法律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中,仍面临法律适用困境。”田宇说,我国非遗覆盖面广,十大门类各有特点,每项非遗又各有特殊之处,仅靠现有的行政性立法保护还远远不够。

          桂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心非遗部副部长潘雪枚说,许多非遗产品进入市场会面临“如何证明我是我”的问题,非遗知识产权“易攻难守”,特别是一些群体性传承的非遗项目,其原创权属关系不是很明确,很难界定谁是权利主体。而知识产权主体一旦模糊,侵权者就有缝可钻,这是非遗侵权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众多传承人无法以充分的证据证明非遗产品的显著性或知名度,导致取证和维权难度较大。

          确权难,进而引发法律判定的一系列问题。由于权属模糊,一些非遗项目面临“公地困境”:产品设计、生产同质化多发,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挖掘不足。还有一些商家打着非遗的旗号,生产粗制滥造、质量低下、假冒伪劣产品,但消费者很难判断谁是“正宗”。

          半月谈记者采访了解到,许多非遗技艺过去主要靠口传心授,在一些案例中,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生产者或来源群体没有自己注册商标和品牌的意识,往往在商标被抢注、歪曲或滥用后,才后知后觉。同时,因缺乏维权意识,或缺乏维权渠道和相应法律资源,一些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处于被动位置,导致维权不易。

          用“法”庇佑非遗的根魂

          2021年挂牌成立的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主动探索和完善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并在工业园区挂牌设立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点,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四川省搭建四川省非遗数据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培育非遗品牌,推动非遗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利用。

          “这些地方的有益探索值得借鉴。”田艳呼吁,健全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非遗保护与知识产权有效衔接、互为补充、协调发展。

          一方面,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田艳表示,应加强著作权保护制度、商标权保护制度、专利权保护制度、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完善对非遗相关主体权利保障制度,构建非遗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

          田宇认为,应在立法保护、机制建设等方面构建非遗公益诉讼制度,加强非遗保护跨区域协作,建设非遗司法保护共同体。

          另一方面,重视推动非遗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代表本行政区域非遗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主体,应培育壮大相关团体、协会或组织,积极推动非遗产品通过申请地理标志产品、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等途径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杜绝非遗无序使用。同时,将非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等特定品质制定成相应的地方标准,并结合非遗具有的“公权”性质,建立使用许可制度。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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