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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打卡不符合考勤规定”为由拒付加班费违法!

          员工被公司外派至项目工地,因工地既没有电脑也没有互联网,员工只能利用休息时间在酒店写标书。公司却以其在酒店“打卡不符合考勤规定”为由,拒不支付相应加班费。单位的做法合法吗?如果违法,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底,丁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投标经理,并于试用期间被派驻至某项目工地工作。该项目工地的工作条件比较差,没有电脑也没有网络。为了能够顺利转正,丁某在派驻期间除完成相应工作外,周末甚至“五一”期间都在加班。试用期结束后,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但公司迟迟未支付丁某加班费。

          丁某认为,自己周末、“五一”期间都在加班,其“钉钉打卡”的地点在酒店内而非项目工地但是因为项目工地上并无电脑及网络,自己只能在酒店内制作标书。因此,公司应当按照双休日双薪、法定节假日三薪标准给付其加班费。

          公司却认为,公司外派考勤要求不仅要打卡,还须在早上8:30至12:00和下午1:00至5:30,主动与人事部门每日发起两次位置共享。因丁某加班不符合考勤要求,故拒绝支付其加班费。后丁某起诉至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仲裁认为丁某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在周末及“五一”期间工作,某建设公司应支付其加班费用。某建设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工作的项目工地无网络,其作为投标经理,在酒店制作标书符合常理,不能仅以其打卡地点不符合公司考勤要求而否认其加班事实。结合考勤记录和其完成工作成果情况,公司应支付其双休日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

          对此,法院还表示,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如因企业生产特点不能保证上述工作时间的,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制度。

          法院表示,为了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需特别注意的是,要注意留存加班的有效证据,如纸质考勤可在签字后拍照、留底,电子考勤需注意截图;加班前保留加班通知、加班审批表;加班期间保留工作交接记录、工作邮件往来;加班后如产生费用报销留存报销凭证等。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弱势地位,法律对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设置了特殊仲裁时效,该时效的节点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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