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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劳动合同是否自动解除?

          在职场上,部分员工因种种原因会不辞而别,即劳动者未辞职就不到单位上班。在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就自动解除了?现结合案例请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朱觉明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案情回顾:

          黄女士2024年1月2日与嘉兴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小时工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嘉兴某集团工作。合同注明工作时间是2024年1月2日~2024年2月24日。1月27日,黄女士因生病口头向该集团小组负责人金科长提出辞职,而后一直休假至2月22日。其间,该集团尝试与黄女士和劳务派遣公司沟通,黄女士不予理睬,劳务派遣公司表示就当黄女士“不辞而别”。

          2月22日,黄女士再次向该集团提出要离职,要求该集团结算离职工资并开离职证明,该集团出于过年期间用工荒、打电话给黄女士没反应、劳务派遣公司不作为为由不肯开具离职证明,让黄女士找劳务派遣公司,但劳务派遣公司又让黄女士找单位补办离职单。

          2月25日,通过“12351”浙江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工作人员协调,金科长最终答应帮黄女士办理离职手续并落实对接工资问题。2月27日,黄女士收到1月工资2565元和离职证明。

          普法小课堂

          企业理解的“自动离职”正确吗?

          朱觉明律师:不正确。我国所有的劳动法律、地方法规及官方政策文件中,从来都没有设立“自动离职”这一法律概念。

          对于劳动者“不辞而别”,企业可以不理不睬吗?

          朱觉明律师:不可以。“不辞而别”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更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在此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处存续状态,职工社会保险还是需要企业持续缴纳的;员工如发生患病、负伤、工伤等情形的,必将会主张企业承担用工责任。

          所以,对于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应主动联系劳动者,若劳动者有离职意向,应要求其出具辞职报告等材料。若劳动者不予配合或无法与劳动者取得联系,则应向其送达《催告函》等文书,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或办理请假、休假手续。催告期限过后该员工仍未返岗的,可对其作旷工处理。当旷工天数达到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时,对该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将解除通知依法送达该员工。解除通知自送达时生效,劳动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时解除。当然,设立了工会的用人单位,在发出解除通知前应先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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