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对医院、药店、参保人等实行医保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办法》所称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是指医疗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对信用主体的医疗保障信用进行评价,以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结果、失信行为认定情况等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依据,对医疗保障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
根据《办法》,医疗保障信用主体分为机构和个人两类。其中,机构类信用主体包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企业;个人类信用主体包括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机构类信用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个人。
同时,规定13类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的信息,包括信用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信用主体的资质资格、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约定及其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其他公共信用信息,以及医疗保障领域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等。
《办法》明确,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医疗保障信用信息,运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规则,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进行评价,确定其医保信用等级。全省使用统一的信用评价规则对信用主体进行医疗保障信用评价。评价采取动态积分制,信用主体的信用积分受生效期内的正负面信用信息影响而发生增减变化,按积分由高到低分为A、B、C、D、E五个等级。
医保部门依法依规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激励,根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严重失信主体、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主体,在政务服务事项方面提供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对其中个人类信用主体提供信用就医等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