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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人权益保障要有“新解法”

         “我签约两家公司是因为他们足够正规。”在95后网络主播“好运”看来,合同、薪资、福利待遇等是衡量一份工作是否正规的主要因素。

         从事网络主播职业3年来,“好运”播过的商品涉及美妆、护肤、本地生活等品类,最近转向了母婴产品,工作方式也从全职转向兼职。

         “好运”解释,全职做主播时,她主要和品牌方签署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领取薪酬,“(劳动合同)有五险一金,公积金可以提现,医保也都是用得着的。其实大家都想要五险一金。”

         随着对薪酬期望值的提高,以及出于对工作自由度的考虑,“好运”目前与两家品牌方的合作商签约,以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参与直播。之后她得自己缴纳五险一金,选择合作方也更加谨慎了。

         “好运”坦言,一些比较成熟的主播会加入相同品类的主播群,并互相告知哪些品牌方存在不按时发放薪酬、容易跑路等现象,让同行“避雷”。

         当新职业成为就业“风口”,如何为新职业从业者创造更健康的职业发展空间?

         近年的全国两会中,越来越多代表委员提议,完善福利保障和劳动权益保护,提高新职业青年的就业能力,增进新职业青年的社会认同。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南开大学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陈兵教授长期关注网约车司机、主播、外卖骑手等群体。他介绍,依托于互联网的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探讨新职业从业者关注的权益保障问题时,应当先厘清新职业、新就业形态等关键词。

         在陈兵看来,当前,新就业形态中的基本主体包括具有新个体经济特征的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各类共享经济平台化用工企业(共享经济用工平台)、为共享经济平台用工提供服务的企业或平台企业(共享经济用工服务平台),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相较传统用工模式,新就业形态下的主体类型较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监管依据和边界模糊。

         他认为,部分具有新个体经济特征的劳动者与近年来兴起的新职业从业者存在交叉之处。以与平台签订合作关系的主播为例,主播如与直播平台建立合作关系,主播作为劳动力的载体,付出时间换取金钱,而平台提供舞台的同时也获得了流量。但是,如果主播接受了直播平台的具体管理、运营包装、报酬支付等,两者之间就绝非是所谓“合作关系”距离了。

         主播、直播平台等劳动力供给方,与具体的用工企业等劳动力需求方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直播平台与具体用工企业之间的市场化的“合作关系”,在某种场景下看,主播并不与具体用工企业之间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关系”,就连“合作关系”都不存在,更谈不上现行劳动法下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这里的法律关系,可表述为“主播与直播平台间的合作关系”“直播平台与具体用工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各自都是“收益自决、风险自担”的市场主体,当主播出现人身伤害或第三人权益侵害时,极易引发赔偿纠纷。当然,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个案实际发生的情况来具体分析。

         当从业者与互联网平台产生权益纠纷时,陈兵认为,首先要明确,从业者的报酬如何实现,从业者与平台是否存在隶属和管理关系。若平台将劳动者带来的流量和数据变现,那么作为数字劳动提供者的从业者与作为获益方的平台之间就如何分配利润以及可能引发的责任,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并设计分享和分担机制。就相关责任承担问题,还是要结合直播现象来看,如果存在就商品或服务功能、质量的虚假宣传等,或者具有数字技术违法使用出现的流量造假、刷单炒信等虚假交易行为,对消费者、其他经营者所带来的损害就可能涉及多方主体的责任,不排除平台为主播承担相应责任。

         在对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上,如何进一步推动政府、个人、企业、社会形成合力?陈兵认为,监管部门集中精力把握新就业形态用工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要素和环节,透过表象看本质,放权市场、专精本职、提升服务;在政府指导下成立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工会组织,代表新就业形态广大从业人员发声、维权;新就业形态用工服务平台及用工企业成立行业协会组织,积极拓宽劳资双方沟通渠道,听取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迫切诉求。在此基础上,建立由监管部门、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工会、行业协会构成新就业形态灵活用工的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障新就业形态领域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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