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白领,今有一个问题咨询。
几年前,我进入一家企业,订立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与我续签了三年期劳动合同。日前,企业告诉我,由于业态调整,我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快到期了,企业不打算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终止,让我利用工余时间找工作。
我看了《劳动合同法》,发现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我已经与企业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应该符合这项条件,为了佐证我的想法,我还上网查找了类似情况,发现外省市确有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或不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那么,我能否要求企业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宋刚:
您好。
回首当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初,无论法律界还是民间,都对该条款实际运用产生了疑问,其聚焦点在于,到底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终止,若有第三次续签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最终,还是法律部门给出答案:企业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若续签,应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当然,由于是上海地方政策,外省市与上海的操作并不一致,也有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第三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从我们的角度来看,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地方政策不一致也属正常现象。但你在上海工作,理应适用上海地方政策。所以,依你的情况看,用人单位假设与你续签,除非你不同意,否则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与你续签,则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必须支付你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