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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劳动合同,关乎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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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发生纠纷后用以维权的关键证据。实践中,劳动者遇到了哪些阻碍合同签订的难题?什么因素会影响劳动关系认定?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日前进行了通报。

一份劳动合同,看似平平无奇,却是发生劳动争议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键。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部分企业和劳动者却将法律规定抛之脑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自2020年1月至今年8月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650件,其中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达498件,占比超30%,在案由中位居第一。

临时工、劳务协议、试用期、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五花八门,都给劳动者维权造成了不小的困扰。金山法院表示,希望企业和劳动者能正确认识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从源头上化解该类纠纷,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双赢。

三类因素影响劳动关系认定

手里拿着《劳务协议》的王某,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一连串阻碍。尽管协议约定了王某的工资、工作岗位以及受某公司管理等条款,且该公司按月支付王某报酬,但在王某因工作意外受伤后,该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拒绝承认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形成劳动关系,需要考量三方面的因素: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合法;二是双方是否有人身、财产上的隶属性;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金山法院副院长吴智永分析道,“法院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要看签订的合同名称,还要考量双方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认定王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与王某相比,毛某的维权历程则更为曲折。毛某曾被派遣至某公司工作,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在他维权过程中,该劳务公司被注销,相关资料亦被销毁。

法院认为,该案中,在有纠纷的前提下,范某、徐某径行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因此导致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对毛某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制造业、建筑行业及运输业是高发区,约70%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案件发生于这3个行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出于成本、规模的制约,此类争议频发,劳动者需格外注意。” 吴智永表示,“用人单位采用签订劳务协议、注销公司等方式来规避劳动关系,不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还有违诚实信用。特别是在企业注销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将原用人单位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列为被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能以临时工等为由不签合同

工资按日结算的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能被认定劳动关系吗?程某在骑电瓶车上班途中摔跤并住院,维权时产生了这样的困惑。

程某经老乡介绍进入某项目做泥工,工资按日结算。案涉企业称,程某是根据任务需要进行工作,按出工天数结算报酬,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符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特征,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临时工也和正式职工享有一样的权利吗?面对企业的这一疑惑,金山法院朱泾法庭负责人陈宝勇解释说:“我们梳理了相关劳动纠纷案件后,发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意识不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未能完全掌握、对劳动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等因素是造成违法的主要原因。”

“‘临时工’的问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陈宝勇表示,“临时工”形成于我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是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原劳动部办公厅已经明确,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此外,不仅是临时工,对于试用期的职工,企业同样需要及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试用期亦属于用工的期间,故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陈宝勇说。

违法成本包括经济补偿金等

未签订劳动合同还有一项直接的影响——无法确认正常月工资。曾在某物流公司担任驾驶员的卢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形。在3个月的工作时间内,卢某工作时间不固定,经常加班,每月工资到手14000元。卢某要求公司按照14000元/月的标准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案涉公司未能证明履行了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诚信磋商义务,应依法支付卢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负责该案的法官提醒:“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如果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

陈宝勇表示,“违法所要支付的费用,除了双倍工资差额外,还有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告知劳动者是否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且此种表示必须以明示方式告知劳动者,不能通过默示和推定,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

在谈及如何发挥各方力量保障企业合规用工时,吴智永表示,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和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同时各相关部门要重视劳动合同的贯彻落实,开展工作联动。

吴智永特别提到,《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工会组织在企业中的基本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但是工会有责任在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给予帮助与指导,对员工作一些宣传、解释工作,让员工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并督促企业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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