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有劳动者认为缴纳社保用处不大或者费用太高而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自愿放弃单位缴纳社保,申请社保补助以工资折现的形式发放。这种经双方协商的不缴社保行为是否有效呢?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认为乌苏市某保洁服务中心与阿某协商不缴社保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判决乌苏市某保洁服务中心支付阿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6万余元。
【案情回顾】
阿某自2012年1月至2018年12月在乌苏市某保洁服务中心工作,工作期间被派遣至乌苏市人民医院从事保洁工作。保洁服务中心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某迎。
因缴纳社会保险事宜产生纠纷,阿某向乌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裁决确认阿某与保洁服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阿某称在此期间保洁服务中心未替其缴纳社保,遂提起诉讼。
李某迎提交《申请书》一组,证实阿某自2012年至2018年期间提交申请书,内容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由保洁服务中心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助,由其本人自己购买。
根据乌苏市社会保险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交费汇总单》及《回函》显示,截至2022年1月27日,阿某2013年1月至2018年12月合计需要补缴74786多元,其中单位缴纳35284元,个人缴费14749.44元,利息24783.34元。
【庭审过程】
审理过程中,阿某请求判令李某迎赔偿其城镇养老保险损失35284元,利息24783.34元,合计60067.34元。
李某迎表示,阿某每年都出具申请书承诺放弃社保,由单位给予相应补助,现又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损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在纠纷发生后,单位积极解决问题,协商阿某返还单位发放的社保补助,并各承担一半未缴社保而产生的利息,但阿某不同意。因没有业务,保洁服务中心于2021年8月申请注销。事情一拖再拖,非单位原因导致,故单位不应当承担阿某的任何费用。
法院认为,《申请书》中虽约定工资以补贴的形式折现社会保险费给阿某,但该约定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责任。同时,因保洁服务中心未为阿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保洁服务中心现已经注销,李某迎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应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李某迎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阿某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60067.34元。李某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约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的行为是否有效。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除了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外,其他大部分资金将进入公共积累,用于社会统筹,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同意放弃或以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在放弃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利益,该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