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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经审批自行加班,公司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祖德光(化名)入职某网络公司后,先后3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2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高级财务总监,月基本工资5万元,执行标准工作制度,每周5个天。关于加班事项,《劳动合同书》载明:如祖德光因工作需要加班,其应在加班前提交加班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执行,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司经批准加班的,应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公司《员工手册》也有同样的规定。

           2022年1月27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此时,祖德光提出其近4年来经常在晚上下班后加班,请求公司支付加班费。遭拒后,他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10万元。

           仲裁庭审时,祖德光称其每天工作都超过10个小时。因公司系上市公司,他经常工作到半夜,有时到凌晨2点还在回复邮件,第二天早上8点还要正常工作。公司考勤记录能够证明其每天的工作时间及具体时长,请求仲裁机构责令公司提供反映其加班情况的考勤记录。

           公司辩称,祖德光虽存在正常下班后留在办公室的情况,但其是否在继续工作,公司并不知情。退一步讲,即便祖德光仍在继续工作,也是其自愿加班,公司并未要求或安排他延时加班。因此,祖德光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仲裁机构认为,通过祖德光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他很敬业,经常在晚上或凌晨与公司员工通过微信沟通业务,或者发送电子邮件,但是,在核算加班费的时候还是应该区分是劳动者自行加班,还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凡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于延时加班工资,祖德光提交的考勤记录、微信记录、电子邮件等均无法体现是公司安排他进行加班的,对其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驳回祖德光的仲裁请求。他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亦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评析

           本案中,公司对员工加班事项已经通过《员工手册》在程序上作出明确规定,即员工需要加班时应当先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再实施,同时,还应将加班一事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对此,公司与祖德光在劳动合同中也有明确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祖德光确实需要加班,那就必须严格执行加班申请与审批程序。否则,公司对未经审批通过的自主加班一概不予认可,无需支付加班费。

           按照祖德光的主张,公司也承认他确实存在下班后仍在办公室工作的情形,但这种情形并不属于公司认可的加班。正如公司所说,即便祖德光确实在相应期间加班工作,按照公司规定,这种未经审批程序且未获得批准的加班是不能主张加班费的。由此来看,祖德光只有在其加班申请经审批获得通过后才能加班,否则就不属于加班,也不能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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