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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源于法定,员工同意超期试用也无效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时,公司暗示我试用期必须是5个月,否则不予签约。无奈之下,我为了获得该份工作只好答应。事后,我对此表示后悔并要求修改,而公司以我已经同意为由拒绝。

          请问:我真的不能反悔吗?

          肖某丽读者:

          你有权反悔,要求修改试用期。

          一方面,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建立互信、双向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即国家对试用期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用人单位可以因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优秀而决定提前结束试用期,但决不能随意延长。试用期届满时,则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留用劳动者。任何违法延长试用期的做法都是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违反,其中当然包括“员工同意”。

          与之对应,在你的试用期本来不得超过两个月的情况下,不论当初你是基于公司暗示不得不答应,还是完全自愿,公司都不得以你已经同意按5个月计算为由抗辩。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承担超长试用期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如果公司我行我素,你有权投诉,公司必须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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