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仍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持三类标准,其中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70元提高到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5元提高到18元;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其他州市所辖县级市及市辖区、玉龙县和德钦县为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500元提高到1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元提高到17元;其他各县为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350元提高到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3元提高到16元。
按照《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规定,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