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规定表明,即使事故发生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只要符合相应条件也能构成交通事故。既然如此,如果职工遭遇单方交通事故,在没有致害方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工伤呢?对此,以下3个案例分析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解读。
【案例1】 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不能认定工伤
2022年6月30日早上,张女士睡过了头。因担心迟到被公司扣罚奖金,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她不顾狂风暴雨,一再加速前进。突然,一阵狂风刮过,被风吹起的雨衣遮挡了她的视线。由于车速过快,她来不及刹车,重重摔倒在地并身受重伤。
此后,交管部门认为,张女士在恶劣天气下骑行,应当预见事故的发生却未尽到起码的谨慎注意义务。据此,认定张女士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摔伤的张女士,这时还在想自己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点评】
张女士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取决于其承担责任的情况。
本案中,张女士在狂风暴雨中骑车飞速前行,该行为表明,其对可能发生的雨衣遮挡视线并致其摔倒受伤的损害持放任或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由于张女士对其受到的伤害的损害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被交管部门认定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上述规定,自然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2】交警未划分责任不影响工伤认定
2022年6月23日,刘女士在驾驶电动车下夜班回家途中不慎摔倒受伤。由于恰巧有车队经过,随后又降暴雨,事故现场被完全毁坏。经现场勘查,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近日,刘女士自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部门以没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为由拒绝认定。
刘女士想知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做法对吗?
【点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上述规定表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只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与否重要证据,不是工伤认定的前置或唯一条件。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认定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不得拒绝工伤认定申请,或者直接认定不构成工伤,而应当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最终做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
【案例3】单位否认但不能举证应当认定工伤
2022年7月5日,邱女士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遇到一位盲人横穿道路。为避让盲人,邱女士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时摔倒受伤。因邱女士所在公司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所以,她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公司以邱女士所受伤害并非来自交通事故,而是她在家打扫卫生时不慎摔倒造成为由,否认她属于工伤。然而,公司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
【点评】
邱女士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依据上述规定,正因为邱女士有上班时驾车被摔伤且是因为避让盲人所致,公司否认却无法举证证明,决定了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