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员工,2021年11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工作期间我一直尽职尽责,各项工作任务都完成得很好。
后因疫情原因,我被14天风险管控,无法到公司上班,此时公司却电话通知我,说我试用期表现不好,没有达到公司的要求,让我自己提出辞职,不用来上班了。我不同意辞职,但公司却说,试用期只要提前三天通知我就可以解除合同了。
请问公司的说法正确吗?我该如何维权?
上海 小邱
为您释疑
小邱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称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员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不正确,于法无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录用条件并非由用人单位现阶段随意决定,而是在录用过程中通过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录用文件中明确约定。因此您需要认真检查上述录用文件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录用条件”“岗位职责”等内容,同时还要对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有关于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及考核内容的规定。
需要提醒的是,公司要求您自己提出辞职,您要谨慎而为。一旦您主动提出辞职,则不能再向公司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公司如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您的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假设公司从未与您明确过录用条件,也从未进行过试用期考核,仅仅因为您目前被风险管控,无法正常到岗,就借由辞退您,公司的解除行为则构成违法解除。
您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或向公司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