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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约定试用期,即使工资没少给也要赔

          超出法定期限约定试用期且已经履行的,即使试用期工资标准与转正后一致,用人单位仍应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审改判支持了劳动者的上诉请求。

          【案件回顾】

          胡某于2020年5月27日入职某公司任高级软件工程师,双方于2020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于2020年6月1日生效,于2021年12月31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2020年8月31日止;月工资为6000元或按月度公司效益与工作成果发放月度奖等。

          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胡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公司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赔偿金23367.5元,被驳回。胡某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该公司称胡某每月基本工资6000元、津贴4200元、全勤奖金8800元,共计1.9万元,每月另有餐费,按出勤天数计费,每天25元,并提交《胡某的工资发放情况(2020年)》统计表为证。

          胡某对《胡某的工资发放情况(2020年)》记载的工资结构不认可,但认可其工资每月1.9万元,试用期期间和转正后未做区分。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部分应按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本案中,某公司与胡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两个月,但胡某认可其试用期期间工资与转正后工资标准未做区分,均为每月1.9万元,胡某再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超过两个月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胡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六个月,但约定试用期超过两个月且已履行,故某公司应就超过两个月部分的试用期向胡某支付赔偿金,经核算,胡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3367.5元赔偿金不高于法定标准,故二审改判支持了胡某的该项请求。

          【以案说法】

          北京一中院法官助理甄乾龙表示,根据本案事实,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七个月。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但双方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且已经履行完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胡某试用期与转正后工资标准是一致的,似乎违法约定试用期并未损害胡某的合法权益,那还应该支付赔偿金吗?

          答案是:应该。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该赔偿金的性质并非是弥补劳动者的损失,故不以劳动者权益受损为前提。

          其次,劳动者在试用期与转正后的权利义务除了工资标准可能不同外,还存在其他差别。例如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实践中,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相比于转正后的劳动合同解除更加宽松,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往往也会付出更多的劳动以获取更好的表现或评价,在此情况下,其合法权益也更易受到侵害。

          因此,仅以试用期和转正后工资标准一致就认定劳动者权益未受损害显然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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