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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30日辞职,公司不同意怎么办?

编辑同志:

  大学毕业后,我来到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工作,至今已经5年多了。现在,我已经怀孕,想辞职后回到丈夫所在的城市工作。但我几次把写好的辞职信送给公司领导,公司领导每次都是坚决拒收,并告诉我:如果在公司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将由我承担不利后果。

  请问:用人单位以拒收辞职信的方式不允许辞职怎么办?

  读者:费君

  费君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早在1995年,原劳动部办公厅为答复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专门发出《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该函指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阻拦。

  从费君介绍的情况来看,涉案软件公司为了阻止她辞职,便采用拒收辞职信的方式,使她无法证明自己已经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通知。鉴此,为摆脱没有送达辞职信证据的情况,防止引发诉讼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其可参考以下方式加以处置:

  A、采用拍照或录音录像的方式,全程记录送达过程;B、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辞职信,用人单位在回执上签收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C、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即时收悉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但要确认对方已经收悉;D、相邀证人一同到达现场,当面送达辞职信,并将送达情况进行书面记录,请证明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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