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认定是争议焦点,也是挡在劳动者维权路上的‘第一道槛’。”今天,本报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报道,在会场内外引发讨论。代表委员建议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把好用工入口关,尽快补齐法律短板,别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困”在劳动关系认定上。
“我到底是谁的员工”,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快递小哥”“外卖小哥”等从业者。
“以外卖员为例,A公司给他派单、B公司给他投保、C公司给他发工资……把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晕’了。”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闵行区副区长刘艳在调研时发现,除了“层层转包”,还有企业诱导外卖员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使其失去“员工身份”。
“一些平台企业‘甩锅’设计层出不穷,让劳动关系认定困难。”中国邮政集团上海市邮区中心邮件接发员柴闪闪代表了解到,仅外卖平台就有8种用工模式。
在用工链条长、主体多元、雇主“隐形”的新业态领域,按传统“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标准认定劳动关系可能“水土不服”。“剥开各种用工形式的‘外壳’,可以看到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清晰关系。”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代表以外卖员为例分析说,外卖员接受平台的考勤管理,工资发放周期具有固定性,本质上还是平台通过数据和算法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他认为,应明确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严禁诱导劳动者注册成个体工商户。
刘艳代表建议,对平台企业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由人社部门定期加强检查。同时,参照劳务派遣模式,平台企业只进行一次用工“转移”,配套企业不得再次转包。
确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保护。法律界代表委员呼吁,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明确的“法律身份”。
“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构建在传统就业模式的场景之上,用现行法律解决新就业形态领域的实际问题,面临着理论和实务双重困境。”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厉莉代表建议,尽快出台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劳动法律制度。
“我国劳动法在普遍保护劳动关系的同时,也设立了专门章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这为劳动法保护新业态劳动者提供了参考。”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委员建议,尽快修改劳动法,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进行专章规定,将其作为特定职业类型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明确新业态用工属于新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