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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别人帮忙雇的务工者是谁的员工?

务工者受第三方雇佣,在工地受了伤后,与工地所属公司发生纠纷。公司认为,务工者并非本公司人员招聘,不属于公司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务工者却认为,自己是在公司工地工作,未被制止即为认可,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到底谁有理?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这样一起纠纷,认定务工者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出了事却找不到雇主

  2020年9月,家住新疆和田的丁某发在网上看到了刘某梅发布的招聘信息,通过联系后,丁某发前往和田县的乡镇工地从事电焊工作。当时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工作的第二个月,丁某发在工地院子的公共道路上遇到了正在进行运输工作的某金属制品公司叉车,该叉车急刹后,导致车辆上的管子掉落,砸伤了丁某发。

  之后,丁某发以刘某梅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某装饰工程公司为申请人,向和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但在仲裁庭审中,刘某梅表示自己只是在某金属制品公司代为管理工地事务,但并未得到该公司的书面委托。刘某梅说,自己和某金属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朋友关系,因自己负责后期该工地的装修装饰,因此前期的钢结构安装也会代管,这一点某金属制品公司是同意的。

  出了事却找不到真正的雇主,无奈之下,丁某发试着将某金属制品公司告上了法庭。

  隔着第三方,务工者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在法庭上,对于某金属制品公司承建和田县某乡镇钢结构厂房的方钢焊接项目,而丁某发是在从事该项目电焊工作中受伤的事实,双方均没有异议。

  但某金属制品公司认为,方钢焊接工作是承包给了刘某梅,应该是刘某梅承担责任。然而,对此说法,该公司既没有证明与刘某梅之间签订了书面承包合同,也没有双方之间的工程款项能够证实事实上的承包关系。因此,法庭认为某金属制品公司与刘某梅之间不存在承包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在本案中,某金属制品公司与丁某发都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丁某发提供的电焊工作也是某金属制品公司所承建的项目组成部分。该公司招聘丁某发从事电焊工作,而丁某发在工作现场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虽然某金属制品公司委托了刘某梅管理,但并不影响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因双方都满足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最终一案两审,法院认为某金属制品公司和丁某发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当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判定事实劳动关系能够更大程度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在工作时应该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还要注意自己留一份合同,保护自己的权益。”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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