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的最后一天,相信很多人都收到了一笔可观的年终奖收入。但是,也有不少劳动者,因种种原因,迟迟不能享受年终奖。于是,有读者问:用人单位必须发年终奖吗?
对此,司法界观点不一。在广东的司法实践中,对年终奖的裁判也是非常谨慎,没有确凿证据,一般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一起来看看广东法院的一些判例。
要不要发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决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民申8107号:根据天×公司《员工手册》相关内容,年终奖属于员工薪酬体系中的浮动收入,需根据公司当时经济效益、员工工作表现等进行发放,并非工资固定内容,且本案双方并未有关于年终奖的书面约定。故原审法院认为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围,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并无不当。
无约定又不能举证,可以不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民申7575号:关于年终奖的问题。用人单位是否发放年终奖应当依据双方是否有约定。如无约定则再审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期间,再审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应当向其支付年终奖。一、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依据,并无不当。现再审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工资对账单》也不能证明其主张。
有惯例不能举证,可以不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民申471、472号:柏某才申请再审称,发放年终奖是惯例。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如何计算年终奖,但双方口头约定了年底双薪,雄×公司、多富来厂也有实际履行约定,发放了2012年的大部分年终绩效奖。关于柏某才主张的年终奖问题。柏某才主张双方有口头约定年终奖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从《提成协议》中的约定也可以看出,25000元/月包括了雄×公司支付给柏某才的全部收入。故柏某才要求雄×公司、多富来厂支付2012年至2014年的年终奖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有惯例能举证,要继续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844号:双方虽然未书面约定年终奖的发放,但天×阁公司自2007年开始,即向王某军等员工发放年终奖,且2013年天×阁公司亦有向与王某军同岗位的其他员工发放年终奖。因此,应当由天×阁公司就王某军没有资格领取2013年年终奖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天×阁公司确认公司没有制订关于发放年终奖的相关规章制度,其主张2013年王某军工作表现不好,亦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当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审判决据此判令天×阁公司应当向王某军发放2013年年终奖6,200元(3,100元/月×3个月-离职补助3,100元),未超过天×阁公司应当承担的工资支付义务,王某军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