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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未按公司要求前往外地遭开除? 法院:解雇违法!

  据浙江工人日报消息,疫情防控期间,员工未按公司要求到外地述职,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员工认为公司此举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那么,员工的诉求会获得支持吗?

  基本案情

  小林是杭州人,任职于沈阳某公司,担任浙江省区域经理,工作打卡地点在杭州。因工作表现不佳,公司通知小林在2021年春节假期前到沈阳公司总部述职,述职时间今年2月5日。

  小林认为公司这是故意找理由刁难,而且疫情防控期间随意出省会有风险,就未按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沈阳总部述职。一周后公司又催促小林,但小林亦未前往。另外,述职期间,公司把考勤打卡地点改为了沈阳总部,小林在杭州无法使用打卡功能。

  随后公司向小林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小林当月份累计旷工9个工作日,其中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解除与小林的劳动合同。

  小林于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392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小林的请求不予支持。小林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庭审经过

  小林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确认的打卡地点为杭州市的办公地址,公司擅自改变打卡地点,明显超出了小林可承受打卡范围,实属恶意不提供劳动条件。且2021年春节前后正值人口流动的高峰期,多地政府号召大家就地过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赔偿金。公司认为,公司已经多次打电话并发送述职邮件通知小林到总部述职,小林拒不服从公司安排,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要求小林赴辽宁省沈阳市公司总部述职,虽是用人单位行使的管理措施,但应考虑外地员工的实际情况,与员工合理沟通。公司要求的述职期间正值2021年春节前后,在新冠肺炎疫情管控倡导“非必要不离市”的形势下,小林未前往情有可原,公司亦可变通采取网络述职等方式开展工作交流,其单方改变打卡地点造成原告无法在实际工作地打卡,变相强求小林赴沈阳述职,确有不当。公司以小林未在沈阳打卡作为旷工依据,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向小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小林工作未满一年半,且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589.83元,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769.49元(23589.83元×1.5个月×2倍)。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公司第一时间履行了判决义务,表示今后会吸取教训,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原告和被告一同对承办法官表示了感谢。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违反规章制度不可成为用人单位开除员工的“万金油”。本案中,考虑到2021年春节期间疫情管控的实际情况,小林未按公司要求赴外地述职情有可原,不应认定为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法官提醒,新的一年即将来临,用人单位应当服从疫情防控大局,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聚集和流动,对员工应当采取人性化、多样化的管理方式,切莫以管理者自居,强势要求员工服从安排,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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