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跳槽后被原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日前,法院认定该员工构成违约,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020年6月1日,小李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维护岗,工作地点为武汉。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劳动合同对保密、竞业限制条款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对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违约金为劳动者前12个月的工资以及奖金、福利总额的2倍,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违约金为劳动者前12个月的工资以及奖金、福利总额。
2021年2月26日,小李申请离职。在未完成工作交接的情况下,小李于2021年3月2日入职新公司。新公司与原公司主营业务相同,为业务竞争对手。小李离职后,原公司经走访有关商户发现其有关产品被换为新公司产品,于是在小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时,公司提起仲裁反申请,要求小李按合同约定,支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
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公司向小李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同时,小李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小李不服,诉至法院。
小李认为自身工作不属于竞业限制条款规制的范围,劳动合同所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且原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小李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官表示,小李离职后即入职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新公司,给原公司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违反了双方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小李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考虑到小李在原公司竞争企业获利及原公司利益受损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可酌情降低违约金数额。
法官提醒劳动者,如果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应当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并不当然免除该义务,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劳动者仍需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