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是——
有些用人单位会提出劳动者返还社保补贴,那么就用人单位提出的社保补贴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由,目前各仲裁委和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返还社保补贴不属劳动争议案由应为不当得利
二、返还社保补贴虽属劳动争议,必须持已为劳动者补缴社保的凭证另案起诉
三、返还社保补贴属劳动争议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会保险条款因违反强行法规定而无效。
返还社保补贴费既不属仲裁受案范围,也不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由范围。
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返还社保补贴诉求不属劳动争议应为“不当得利”。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均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同时随着社保实施政策的不断完善,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是绞尽脑汁想应对办法。
从以往案例来看,大多数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协议》或《承诺书》,约定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几百元社保补贴达到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目的,但是一旦因补缴社保发生劳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会保险条款因违反强行法规定而无效,仲裁委会依法查明事实裁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基本社会保险。有些用人单位会提出劳动者返还社保补贴,那么就用人单位提出的社保补贴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由,目前各仲裁委和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返还社保补贴不属劳动争议案由应为不当得利
2018年,霍某向雁塔区劳动仲裁委申请某电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一案,庭审中某电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每月向霍某支付500元社保补贴费不给霍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一直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故霍某的补缴社保请求应予驳回。
本案经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依法审理,认为霍某与某电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不缴社会保险属无效条款,裁决某电子公司为霍某补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后某电子公司向该仲裁委申请霍某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费,雁塔区劳动仲裁委认为返还社保补贴不属仲裁委受案范围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某电子公司不服该决定书,向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该案不属劳动争议应为“不当得利”驳回某电子公司诉求,某电子公司最后只能以不当得利重新起诉霍某。
二、返还社保补贴虽属劳动争议,必须持已为劳动者补缴社保的凭证另案起诉
2019年,某化工厂与李某就补缴社保发生争议,李某申请至莲湖区劳动仲裁委,由于某化工厂与李某就不缴纳社保每月向李某支付300元社保补贴有协议。李某在申请某化工厂补缴社保的同时,某化工厂提出反申请要求李某返还领取的社保补贴费。莲湖区劳动仲裁委认为某化工厂请求不属仲裁受案范围,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某化工厂不服该决定书起诉至莲湖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补缴社会保险既便仲裁委裁决补缴,但需行政机关审核,程序复杂、时间较长,甚至有些项目因为政策原因无法补缴,必须某化工厂提供已经为李某补缴了社会保险凭证方可受理某化工厂诉求。
三、返还社保补贴属劳动争议
2021年,某医药公司与张某就补缴社保发生争议,张某申请至新城区劳动仲裁委,庭审中某医药公司提供工资表,证明自2019年7月每月向张某支付550元社保补贴,同时提出反申请要求张某返还领取的社保补贴费,新城区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张某补缴社保请求,同时也支持了某医药公司返还社保补贴请求,张某不服裁决起诉至新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仍按劳动争议支持某医药公司返还社保补贴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返还社保补贴费既不属仲裁受案范围,也不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由范围。那么对于上述三种裁判观点,个人认为返还社保补贴既然法律未明确规定属于劳动争议案由,为更好地保障劳动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社保统筹利益不受损害,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返还社保补贴诉求应采取第一种裁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