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去年入职现在的公司,跟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全体员工每月的工资均在下个月的10日结清。但是,我上个月并没有给发前一个月的工资。请问:我现在可以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若可以,我跟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后,若公司不肯支付工资,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申请劳动仲裁有时间限制吗?
答: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若公司拖欠您工资,您最晚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您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