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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活上班”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某某钢结构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某。2019年4月20日,江苏大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前程钢结构厂签订《钢结构承揽加工协议》,约定由大博公司提供全部主辅材料与生产使用的厂房场地与全部机械设备,前程钢结构厂只承担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制作拼装。2019年7月22日下午,王某在组织钢结构吊运过程中受伤。大博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王某和江苏大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作发生工程款336516.6元,已预付工资24.3万元整,尾欠王某工程款93516.6元于2019年8月8日当日全部付清。鉴于项目亏本,经公司决定补偿2万元亏损款给王某。因吊车司机操作失误致使王某左手两个指头伤残,大博公司作为甲方,与王某签订《谅解协议》一份,约定:给予王某一次性补偿8.5万元。其中吊车方保险公司理赔7万元(含医药费),大博公司暂垫付1.5万元,王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再提出任何补偿条件,王某本人应配合甲方完善保险公司所需相应各种材料,待保险公司确认并接收后,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把8.5万元汇至王某个人账户。

  经查明,2020年7月,王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大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对王某申请确认与大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不予支持。王某遂于2020年9月24日诉至本院。庭审中,王某认可已收到8.5万元赔偿款,但认为仅放弃人身损害赔偿部分,工伤赔偿并未涉及。

  【法院审理】

  王某于2019年6月22日起到大博公司处从事下料工作,下料地点在大博公司厂区内及其安排的码头等地点,王某在大博公司安排下料的码头受伤,事实清楚。上班期间王某需打卡,接受大博公司生产厂长严某、下料组小组长高某等人安排工作事宜,受大博公司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工资由大博公司发放,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因王某到大博公司处工作时,王某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年龄的公民,大博公司系依法成立、经营的企业,故本院依法确认王某与大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与大博公司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虽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提供劳务并接受用人单位控制、指挥和监督,由其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而承揽关系是根据承揽合同确定的,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一种民事合同关系。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是否按时发放工资等是区分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重要标准。本案中,大博公司系依法成立、经营的企业,王某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年龄的公民,在大博公司处工作,虽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接受其管理和指挥,工资由大博公司发放,故本院依法确认王某与大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文中涉案企业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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