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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加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太原市张先生:我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上个月我自愿在公司加班时,因工作原因被车剐蹭受伤,单位说我自愿加班存在过失,不属于工伤。请问自愿加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卫思奇:张先生,您好!劳动者自愿加班,虽不是正常工作时间,但作为获益一方的用人单位若并未加以制止,应视为以默许方式允许并接受了员工自愿加班。您仍然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您自愿加班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工伤,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对工伤认定采取的是“列举+排除”的立法模式。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4条列举的构成工伤的七种情形,分别是:(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三要素”。但由于法律条文无法涵盖和解决工伤认定中千变万化的具体情形,且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般在审判实践中,认为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标准应作广义理解。即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用以判断工作原因的辅助或是推定因素。

  条例第16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分别是:(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结合以上两条规定和条例的立法精神,“工作时间”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等。由此,自愿加班受到伤害属于条例第14条第(一)项列举的情形,且根据条例第16条“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的规定,你自愿加班亦未被排除出工伤的范围,根据你介绍的情况,由于你是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以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对于单位认为你“自愿加班存在过失”的问题,首先,“自愿加班”并不是“过失”;其次,即使你有“过失”,也不属于条例16条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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